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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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3年10月10日,侯某1因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等病症入住宁波市北仑区某医院接受治疗,该院医务人员于10月13日为其实施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等手术。术后侯某1出现切口感染症状,经多次手术治疗后仍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50%以上的损害后果,经鉴定构成八级残疾。
2024年7月25日,侯某1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宁波市北仑区某医院诉至法院,主张该院诊疗护理不当致其受损,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1505.43元。法院依侯某1申请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侯某1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且起同等作用。2025年12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宁波市北仑区某医院赔偿侯某1各项损失156706.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合计180706.2元,驳回侯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宁波市北仑区某医院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该院以参与诊疗的医务人员履职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务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医务人员在履职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宁波市北仑区某医院是否享有对医务人员的追偿权;三、若支持追偿,追偿比例应如何合理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医务人员在对侯某1的诊疗过程中,在切口感染的术前危险因素评估、术后切口感染的判断、抗菌药的应用以及术后感染的处理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相关规范和诊疗护理常规,该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且该过失行为与侯某1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定宁波市北仑区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未建立完善的诊疗质量监督与管理机制,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指导,自身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法院结合司法实践,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医务人员的职业收入水平、实际赔付能力,以及医院的管理过错程度、医疗行业的职业风险特性等因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裁判:支持宁波市北仑区某医院的追偿请求,判令案涉医务人员对医院已赔偿的180706.2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向医院支付赔偿款54211.86元,剩余70%的损失由医院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汉济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医务人员在履行诊疗护理工作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专业审慎义务,若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其追偿,医务人员需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警示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准则,规范诊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