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酒后互殴致人轻伤,动手一方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案情回放】

被告人肖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某均为河南省台前县某某镇某村的同村村民。2025629日晚,二人因同村村民家中举办喜事而一同饮酒,随后肖某跟随满某前往其家中继续畅饮。当日21时左右,二人因言语冲突产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双方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伤,肖某随即打电话报警。经鉴定,满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案发之后,肖某为满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202593日到案。

202615日,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满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各项损失,且在庭审时将赔偿金额从35000元调整为22545.5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曾因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满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满某主张的22545.50元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扣除肖某已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剩余17545.50元应予赔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肖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545.5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汉济律师提醒】

同桌饮酒或聚会期间,请务必要保持理性与克制,在发生言语摩擦时多做退让,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将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一旦造成他人轻伤,便触犯了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若有前科,可能会加重处罚)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冲突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协助救治伤者,主动垫付费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这些积极的举措可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