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放】

20257271540分左右,65岁的贾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某某”牌四轮电动车沿景白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至甘草店镇某某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东侧护栏,造成车内乘员苏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苏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贾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138.4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更为关键的是,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驾驶的“某某”牌四轮电动车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属于“小型载客汽车”中的“轿车”类别。

案发后,贾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苏某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尽管贾某年逾六十五周岁、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醉驾引发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合考量其悔罪态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对社区的影响,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汉济律师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绝非一句口号,而是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大家,法律面前,车型不是挡箭牌,年龄不是护身符。守法出行,才是对自己、家人和社会最大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