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交通事故成因不明,责任如何划分?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放】

20254月,在宿迁市宿豫区G235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李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与雷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雷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未能查清事故发生的具体成因,仅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于双方对责任划分各执一词,且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雷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雷某认为被告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李某则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有使用手机的行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自己仅应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3.2万余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同时,被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本人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事故责任,法院综合双方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及其他证据,作出了如下认定:

1、原告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雷某在交警部门询问时承认,事故发生前十米左右曾低头查看手机。被告李某也提交了事故当日原告手机聊天记录的照片。结合被告车辆车身左后侧为受力部位、原告电动车倒放的位置等事实,法院认为,雷某在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2、被告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与原告谈话及报警时,曾称其车辆当时停放在路边,但后续在交警部门及庭审中又改口称车辆在缓慢行驶。法院以其初次叙述为准,认定李某在事故发生时违规停放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在确定责任比例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了核算。因被告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且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李某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费1.8万元、伤残赔偿金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雷某各项损失共计39767.2元,并承担30%的诉讼保全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专注驾驶,依法为车辆投保。一旦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救治伤者,并如实陈述事实,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