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购买8瓶假冒红酒索赔十倍赔偿,法院仅支持其中2瓶?

【案情回放】

202410月,何某通过京东商城某葡萄酒专营店购买了8瓶“某某某红葡萄酒”,共支付货款23100元。收货后,何某发现该产品标签信息存在问题,遂向天津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查,标签上标注的进口商从未进口或销售过该款产品,涉案红酒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何某认为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2541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红酒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标注的进口商未进口销售过该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应退还货款23100元。

关于十倍赔偿问题,法院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何某在购买后发现产品存在问题,未第一时间联系商家或平台退货,而是直接起诉,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行为逻辑。同时,何某一次性购买8瓶高端红酒,明显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且此前已提起多起类似诉讼,其注意能力明显高于一般消费者。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酌定支持其中2瓶红酒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据此判决商家退还全部货款23100元,并按2瓶红酒的价款支付十倍赔偿金5775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受托人受购买者委托购买其指定的食品、药品,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受托人以代购为业且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汉济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与社会公序良俗。对于经营者而言,诚信经营、严格把控商品质量,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途径。当消费纠纷发生时,双方均应理性应对、依法解决,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