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KTV未经许可播放音乐作品,被判赔偿8.2万余元

【案情回放】

中国某某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我国唯一管理音乐类视听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20243月,音集协发现贵州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TV公司”)在未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通过其VOD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提供大量音乐作品的点歌服务。

音集协取证人员进入该KTV经营场所,操作点歌系统播放了多首由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通过可信时间戳技术固定了证据。该KTV共有35间包房,自2015年成立以来一直未经许可使用音集协管理的作品。

音集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KTV公司停止侵权、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并按照包房数量和使用天数计算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音集协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权利人签订授权合同的方式取得案涉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KTV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歌系统播放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侵害了作品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音集协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KTV公司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被告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由KTV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82688.60元;KTV公司立即停止放映并从点播设备中删除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汉济律师提醒】

KTV经营者借助点歌系统为消费者提供音乐作品点播服务,此行为属于“放映”范畴。无论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单独收取费用,只要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便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此,提醒广大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支付版权使用费,使用正版曲库,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