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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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0年10月,赵女士因妇科病前往昆明某中医馆就诊,被诊断为“左侧前庭大腺脓肿”。当日,该中医馆为赵女士实施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引流口形成窦道,中医馆又为其进行窦道清理缝合术。然而,赵女士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持续恶化。
此后,赵女士辗转多家医院治疗,最终被确诊为“肛周脓肿”,而非中医馆此前诊断的“前庭大腺脓肿”。经昆明市某某区卫生健康局调查确认,该中医馆存在“开展与技术能力不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
经司法鉴定,中医馆的诊疗行为存在多项过错:无手术资质却实施手术、未与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将肛周脓肿错诊为前庭大腺脓肿。鉴定意见认定,中医馆的过错与赵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因此次医疗损害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中医馆对原告赵女士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赵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全部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对赵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对赵女士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法进行认定,最终判决中医馆赔偿赵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082.4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件警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不得超范围开展医疗技术,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患者若遇类似情况,应及时封存全部病历资料、收集医疗费票据及转院治疗记录,通过行政投诉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