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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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1年,陈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此后王某多次催讨均未获偿。2022年12月8日,王某与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甲方(高某)负责给付陈某欠王某的借款50万元,今后由高某与陈某结算”。高某在协议中承诺承担还款责任,王某对此表示同意。
然而,高某事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先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高某,但因陈某未在协议上签字、债权转让意思表示不明确,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随后,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直接起诉陈某,法院经审理确认了2011年50万元的借款事实,但认定陈某已偿还25万元,最终判决陈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再次依据《协议书》起诉高某,要求高某对陈某的50万元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前次起诉高某被驳回后,又通过起诉陈某获得了确认借款事实的生效判决,这一“新事实”使得本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高某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高某在《协议书》中明确作出“由甲方负责给付陈某欠王某的借款50万元”的承诺,王某签字同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协议中提及的高某欠陈某工程款等内容,仅是债务加入的背景原因,并非前提条件。因此,陈某是否在协议上签字、高某与陈某之间的工程款是否结清,均不影响债务加入的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高某对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陈某应偿还王某的借款本金2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汉济律师提醒】
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可积极引入有清偿能力的第三人加入债务,以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与第三人签订债务加入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具体,载明“第三人承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等关键表述,并注意保留原件。同时需注意,债务加入不同于保证担保,不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债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