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课间嬉闹致同学牙齿折断,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回放】

2023125日下午,某中学体育课上,学生夏某甲正在操场进行跑步热身。期间,学生金某甲蹲下系鞋带时,学生刘某乙从其头上跨过,金某甲起身踢向刘某乙。任课老师见状立即制止,金某甲随即回到队伍继续跑步。然而,刘某乙随后又推搡金某甲,导致金某甲头部撞上正常跑步的夏某甲脸部,造成夏某甲上下前牙折断、牙齿磕伤。

事故发生后,夏某甲先后多次前往医院及口腔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8637.56元。经司法鉴定,夏某甲后续需进行牙烤瓷修复等治疗,预计后期医疗费约18000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夏某甲将刘某乙、金某甲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8433.56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甲的损伤系刘某乙、金某甲的嬉闹行为共同侵权所致。从事发原因、过程及损害结果分析,刘某乙在老师制止后再次推搡金某甲,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金某甲先踢向刘某乙,对事件发展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5%的次要责任。学校老师在制止后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未能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项目,法院认定医疗费18637.56元、后期医疗费18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800元(仅支持后期治疗费评估部分),共计39167.56元。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法律依据或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乙的监护人刘某丙、李某乙赔偿夏某甲31334.05元(80%),金某甲的监护人金某乙、张某甲赔偿夏某甲5875.13元(15%),学校赔偿夏某甲1958.38元(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校园安全无小事,嬉戏打闹须有度。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纪律、尊重他人,避免危险行为。学校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各方应当积极协商、依法处理,共同维护校园的和谐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