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53-5618
投诉:1580155812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E1座802室
【案情回放】
1998年至2015年3月,孙某利用担任某人民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设备、医用耗材销售等事项上,为付某1、晁某1、余某1等16名供应商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折合共计517.0452万元。其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达17年,收受次数多达百余次,单笔最高达110万元。
案发后,孙某主动上缴了全部受贿违法所得517.0452万元,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某医院设备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7.04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受贿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受贿所得517.0452万元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汉济律师提醒】
医疗系统的采购岗位掌握着资源配置权,属于廉政高风险领域,从业人员必须严守职业底线,切不可因“行业潜规则”而心存侥幸。对企业来说,向公立医院工作人员输送利益同样涉嫌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或行贿罪,将面临刑事追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