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装修公司承诺送品牌家电,签约后无法兑现?法院判返还

【案情回放】

20245月,胡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优惠补充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承包其房屋的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13万元。签约当天,胡某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9000元。

签约前,该公司宣传“五一”期间有优惠活动,承诺赠送“某”或“顾家”品牌沙发、茶几、餐桌、餐椅、电视柜,“美的”或“小天鹅”品牌洗衣机、“美的”品牌冰箱,“方太”“老板”品牌油烟机、燃气灶等品牌家具家电,并提供材料免费升级等服务。设计师还称赠送的家具家电价值3万元,不要可折抵相应金额。

然而,合同签订后,胡某发现该公司提供的选品平台“唯某家”上根本没有承诺的品牌家具。他多次询问,对方先称“付款成为会员后才能查看”,后又称“开工后监理会给链接”,最后竟被告知需要付总工程款的98%后才能挑选。直到20246月,该公司明确承认无法提供顾家、老板等品牌的家具家电,且其与这些品牌并无合作关系。同时,该公司还承认,全屋定制的板材并非来自上市公司“尚品某某”的授权工厂,而是委托潍坊本地厂家生产。此外,合同中承诺的“材料免费升级”在选材时也被要求加价。

胡某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装修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因该公司在诉讼期间已无法联系,胡某又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装修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双方就“优惠内容”存在争议,但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故对其撤销合同及三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然而,该公司在收取首付款后,既未能按约提供承诺的优惠内容,又无法继续推进合同履行,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导致胡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判决合同于2025911日解除,该公司返还胡某装修款39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

同时,因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苑某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法院判决苑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件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应当保持理性,不轻信“大牌联盟”“免费升级”等宣传口号。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公司的资质和信誉,将商家的承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付款时,应尽量通过对公账户转账,避免向个人账户支付。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