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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离婚获家务补偿3万元,法院:长期操持家务应得到肯定!

【案情回放】

李某与袁某于2010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袁某长期在外务工,2017年入职某公司后,每月工资约8000元,全部交由李某管理支配。李某则全职在家操持家务、照顾三个孩子。因长期聚少离多,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4年,双方开始分居,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三个女儿均由自己抚养,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15万元及一次性困难补助金5万元。袁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三个女儿均由自己抚养,且不同意支付家务补偿和困难补助金。双方均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共同债权35万余元及共同债务3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未果,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考虑到长女袁某某年满13周岁、次女9岁、三女年龄尚幼,法院征求了两个大女儿的意愿,她们均表示愿意和母亲生活。但从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出发,法院判决长女由父亲袁某抚养,次女和三女由母亲李某抚养。双方各负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不再相互支付。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法院指出,李某婚后一直没有外出工作,独自在家抚育子女、操持家务十余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袁某长期外出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离婚后,双方的生活和工作能力将出现巨大差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法院酌情支持李某家务劳动补偿3万元。

关于一次性困难补助金,因李某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债权35万余元归袁某所有,共同债务32万余元各承担一半,法院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汉济律师提醒】

          家庭主妇/主夫在离婚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举证证明自己“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可通过日常消费记录、学校沟通记录、亲友证言等证据佐证;二是补偿请求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三是补偿数额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各自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如果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且无过错,还可主张适当经济帮助。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