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家长不在微信群,俱乐部停课只发群通知?法院:违约

【案情回放】

20252月,朱某为其儿子在某篮球俱乐部续费报名篮球培训课程,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800元,约定课时为60节(另赠3节),双方随后补签《学员训练协议》。其儿子所在的“比赛班”因赛事安排多次临时停课,俱乐部仅在微信群内发布停课通知,而朱某未被邀请入群,导致其三次以上带孩子前往培训场地后才发现停课。朱某要求退还剩余16课时的学费,俱乐部则认为家长已签字同意退费条款,且孩子额外上了延长课时,不应按原价退费。双方协商未果,朱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学费746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俱乐部明知家长不在班级群,却未通过电话、私信等有效方式通知停课,导致家长多次白跑,已构成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合同。

关于退费金额,《学员训练协议》中“学员单方退课需扣除20%违约金”等退费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俱乐部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家长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家长不发生法律效力。俱乐部提出“比赛班延长课时应抵扣部分费用”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延长课时系俱乐部自愿提供的福利,家长有权自主选择班级类型。不过法院同时指出,家长在未入群的情况下未主动要求入群,对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家长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最终判决俱乐部退还培训费64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汉济律师提醒】

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报名预付费培训,既是购买服务,也是签订合同。不要被“赠课”“折扣”等优惠迷惑,签约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退费、转班、停课通知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若遇到培训机构“群内通知”不到位、不退费等问题,应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