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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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徐某从事海水养殖生意,2024年4月,他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育苗室大棚租赁合同,租下李某位于大连某某区的两个海水养殖大棚,年租金1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徐某就付清了第一年的租金。
考虑到是长期租赁,徐某对大棚进行了全面改造升级——重新装修、添置设备、铺设管路,前后投入了不少资金。一切准备就绪后,他采购了海马苗开始养殖,打算靠海马养殖赚回本钱。
然而仅仅过了五个月,意外就发生了。2024年10月19日凌晨,当地遭遇大风天气,其中一个养殖大棚的部分棚顶被掀开坍塌,保温材料等填充物坠入养殖池中。徐某早上发现时,池子里的海马已经全部死亡。
事发后徐某认为,这场大风在大连并不算极端天气,周边其他大棚都没事,唯独他家的塌了,根本原因是大棚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固定螺丝腐蚀老化、用材廉价、年久失修。而且李某事后很快就把全部固定件换新加密重修了,说明房东明知大棚该怎么加固,之前就是糊弄事。双方协商不成,徐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并赔偿装修、设备、养殖物等各项损失共计一百多万元。
李某则辩称,当天风力达到10到12级,属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周边也有多家大棚被吹坏;合同里写了"经营中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海马死亡属于经营风险,应该原告自己承担;而且原告未经同意擅自装修,费用也该自己出。
另,经鉴定显示:棚顶坍塌导致养殖池暴露在低温环境中,水温骤降超过海马承受范围,海马死亡与大棚坍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比例为100%;涉案海马损失价值评估为10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大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而出租方的核心法定义务,就是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用途、能够正常投入使用。案涉养殖大棚在大风天气下发生坍塌,足以证明大棚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无法满足海水育苗、海马养殖的基本使用需求,直接导致徐某租赁大棚开展养殖的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徐某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徐某主张房东赔偿租金、装修费、设备费、人工费、海马损失等多项费用。法院审理认为,专业机构评估的103万余元海马损失价值,已经完整涵盖了养殖全过程的各项成本投入,徐某前期的装修、设备、人工、租金等投入,最终均转化为养殖物的市场价值。若重复赔付各项投入成本,将造成超额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对租金、装修、设备等单独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即便事故因果关系百分百归属于大棚坍塌,法院并未判令房东全额赔偿,而是结合四大关键因素公平划分责任。一是本次大风风力较强,属于较为少见的天气情况,双方均无法提前预判、规避风险;二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大棚的建造质量、加固标准,存在合同约定疏漏;三是103万余元为海马预期市场价值,并非徐某的实际投入成本;四是案涉大棚年租金仅10万元,若要求房东承担百万级巨额损失,远超其租金收益,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综合以上情形,法院酌定房东李某对案涉百万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解除徐某与李某的大棚租赁合同;李某赔偿徐某养殖损失共计413039.2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汉济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承租人,签约前请审慎查验租赁物的质量状况,若租赁物用于养殖、厂房建设等专业用途,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造标准、安全等级以及维修责任,以此减少事后争议;发生损失后,请及时保全现场、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同时需要注意“损失”并不等同于“投入”,实际获得的赔偿大概率会低于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