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给老板开车撞伤人,司机需赔钱吗?

【案情回放】

20255月的一天傍晚,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路口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王某受伤严重,车辆也有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这辆大货车的情况有点复杂:实际车主是冷某,开车的司机周某是冷某雇来的,车辆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更关键的是,这辆货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没有买任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王某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28天,诊断为多处肋骨骨折、肺挫伤、腰椎骨折等,花去医疗费66570.28元。经司法鉴定,王某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腰椎附件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了王某198000万元。但由于货车没有商业险,交强险赔完之后,剩下的损失迟迟得不到赔偿。王某与车主协商无果,便将司机周某、实际车主冷某、挂靠的运输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此外,事故发生后,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为王某垫付了6645.7元医疗费,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返还垫付款。

庭审中,冷某辩称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治疗中有其他疾病的用药不应承担,但最终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用药关联性鉴定。司机周某则认为自己是给老板打工的,不该由他赔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依法核定王某本次事故合理总损失为468253元,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全部合理费用。在扣除交强险已赔付的198000元后,剩余未赔付损失270253元。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关键责任认定:

第一,雇员履职肇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周某受冷某雇佣,驾驶车辆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劳务侵权相关规定,本次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全部由雇主冷某承担,司机个人无需赔付。

第二,车辆挂靠营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涉案货车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挂靠公司享受挂靠收益、出借营运资质,理应承担管理义务,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按同等责任划分赔偿比例。依据交警事故认定书,双方各承担50%事故责任,核算得出冷某需赔偿135126.5元。王某自愿主张131670.65元,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实际车主冷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31670.65元,其中6645.7元直接返还给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涉案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司机本人无需赔偿。本案周某受雇驾驶货车,事故赔偿责任由雇主冷某承担,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仍需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提醒货车司机遵守交规、安全驾驶是基本义务,一旦因重大过错肇事,即便受雇也难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