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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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5年9月,幼儿园老师秦女士受单位安排,带队前往某景区“云端草原”开展研学活动。在园区指定草坪正常带队活动期间,景区内饲养的一只黑色羊只突然失控冲撞,径直将秦女士撞倒在地。事发后秦女士脚部剧痛、无法站立,紧急送往医院检查,确诊为右跟骨前缘、骰骨撕脱骨折。
遵照医嘱,秦女士居家休养、多次复查,前后休养三个多月才恢复工作,本次受伤给其身体和收入都造成了不小损失。
秦女士认为,景区运营公司作为动物饲养管理者、经营场所经营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运营公司既未设置醒目安全警示,也无专人看管散养动物,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双方协商赔偿时,运营公司仅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还要求秦女士签署免责协议,拒不赔付误工费、社保损失等合理费用,协商彻底陷入僵局。无奈之下,秦女士将景区运营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社保损失、营养费等共计三万余元赔偿。
庭审中,景区运营公司与保险公司纷纷提出抗辩理由。景区运营公司辩称园区设有围栏、划定游览区域,已尽到安全义务,是秦女士突然奔跑刺激羊只,引发动物应激冲撞,属于游客自身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赔偿也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表示,若景区无过错则无需赔付;即便需要理赔,也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0元免赔额后,仅承担80%的赔付比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秦女士到某景区处游学,景区饲养的羊,突然向秦女士发起攻击,从而导致秦女士受伤,因此,应由景区运营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故秦女士主张景区运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的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合理部分支持,对于秦女士主张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景区运营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旅游景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秦女士系在投保期间的旅游区域被饲养的羊攻击受伤,且秦女士自愿放弃本案中关于误工期、营养期的司法鉴定申请。同时,应扣除保险免赔数额,故秦女士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经计算,秦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为:1、医疗费2,143.33元(根据秦女士花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2、误工费9,350.33元(秦女士提供误工人员证明,可以证明秦女士每月的收入数额及保险未交的损失数额9,350.33元{(4,117.33元和1,607.36元)÷30天×49天=9,350.33元},同时,应扣除保险免赔数额)。
对于秦女士主张景区运营公司赔偿营养费的请求,因秦女士并未住院治疗,且秦女士未能提供医嘱有加强营养字样,故秦女士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对于景区运营公司提出系秦女士突然的奔跑行为对动物形成刺激导致羊撞击秦女士,不同意全额赔偿的抗辩意见,因景区运营公司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现有视频资料并未显示上述情况,故景区运营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景区运营公司及某三人保险公司提出秦女士保险损失不应赔偿的抗辩意见,因秦女士误工导致工资损失,秦女士误工期间,其工作单位未能给秦女士缴纳保险及保险分担部分亦是因误工导致的损失,故景区运营公司及某三人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秦女士医疗费1634.66元、误工费9350.33元;景区运营公司自行承担剩余医疗费508.66元,承担免赔及比例差额部分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汉济律师提醒】
景区作为经营性场所,对园内饲养动物负有严格管控义务和游客安全保障义务,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能证明游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饲养管理人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本案中景区无法举证游客存在刺激动物的过错,因此需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提醒游客在景区活动时仍需注意自身安全,避免与动物过度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