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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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4年1月27日,原告胡某在被告某鞋业商行购买了300双鞋子,总价10500元,当日付清全部货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收货后发现鞋子存在错码、鞋边开胶等质量问题,便与被告协商退货退款。被告起初同意退款,原告便将鞋子退回。被告收到退回的鞋子后却迟迟不退还货款,原告多次上门协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解除买卖协议、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0472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所售鞋子均为35元一双的处理货,当时只承诺有质量问题可以调换,并未承诺退款。并且原告退回的鞋子还少了17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未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做详细约定,但双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因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表明买卖合同的终止,故原告诉请解除买卖协议已无必要。原告将部分货品退还给被告,并要求退款,被告收到货后应当予以办理,故,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
关于退款金额的问题,庭审中原告称向被告退货229双鞋,被告仅认可其收到212双鞋,关于退货数量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原告应当对其给退货给被告的数量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对其所称退货229双鞋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但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212双鞋,故法院以被告自认的212双鞋作为退款的计算依据,被告应当向胡某退款7,420元(35元/双×212双)。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0,472元。首先,本次合同的解除,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本次买卖合同从缔约到解除的过程中,双方均未就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双方未尽到对缔约的过程持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其次,原告亦未就其实际的经济损失进行举证,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原告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42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汉济律师提醒】
商家标注的 “处理品”“特价品”,仅代表商品优惠售卖,不能免除法定质量担保责任。若商品存在开胶、错码、破损等固有质量问题,消费者依旧有权主张退换货、退款,商家 “特价不退不换” 的口头约定、店内告示均属于无效霸王条款。消费者主张自身权益时,需留存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物流凭证、货品瑕疵照片视频等证据。无法举证证明自身诉求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维权过程中务必注重证据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