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网约车被撞停运24天,保险公司拒赔停运损失?法院判了!

【案情回放】

2026年5月9日早上8点左右,在河南嵩县某某镇某某某大桥路段,阮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逆向行驶,一头撞上了宋某某正常行驶的网约车,造成两车受损,宋某某也受了伤。

经交警认定,阮某某逆向行驶负主要责任,宋某某因超速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某到医院救治并把车辆送至4S店维修,车辆因维修共计停运30天。

宋某某的车是正规网约车,有运输证、驾驶员证,平时靠跑网约车养家。通过某协会出具的《网约出租汽车停驶损失证明》,得知宋某某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为16241元。阮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宋某某将阮某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辩称,车损已经赔了,但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保险条款里写明了不赔。而且阮某某不是车主,也不排除有免赔情形。

阮某某辩称,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当自行承担40%以以上的损失;对宋某某无合法有效证据支撑、超出合理范围的停运损失金额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应当得到赔偿。交警队认定阮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恰当,予以确认。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本案系电子投保,保险公司虽提交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免责事项告知书、投保提示书、电子投保演示视频,但未提交投保人刘某乙投保时的回溯视频,不能证明电子投保流程中完整展示了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足以引起常人注意的特别提示、设置了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亦无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签字或盖章确认。故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以"停运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的抗辩不予采纳,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停运损失数额。法院依据《维修时长证明》认定停运24天,参照日营运收入标准200元/天,认定停运损失共计4800元(200元×24天);宋某某主张的车辆折旧费、保险损失、GPS服务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按70%责任比例赔偿停运损失3360元(4800元×70%)。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宋某某停运损失33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汉济律师提醒】

停运损失索赔成败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时效性。事故发生后,务必第一时间要求维修方出具载明进厂日期、出厂日期及维修项目的正式证明,固定维修期间的客观性;提前收集事故发生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平台接单记录、流水明细,作为日收入标准的客观依据,避免仅依赖单一证明。索赔时,若保险公司拒赔,可直接起诉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作为核心争点。此外,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需依商业三者险及责任比例主张,切勿遗漏责任人本人作为追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