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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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5年4月,高某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入职一年来,高某从未出现过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
事发当日,高某因早上赶时间上班没来得及吃早餐,便在上班后的工作间隙拿出早餐食用。公司老板巡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当场指责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双方发生争执。当天下午,高某便收到老板的微信通知:“因上班时间吃早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不用再来上班。”
高某认为,自己只是工作间隙吃了一口早餐,并非严重违纪,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高某向深圳市坪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法院审理】
调解委员会介入后,核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法律限定,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权依法解除。
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上班时间吃早餐属于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高某仅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吃早餐,未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亦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经调解,公司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与高某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高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汉济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必须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程序民主,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听取职工的意见;三是公示到位,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让员工知晓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以员工轻微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在此提醒所有打工人,职场中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也要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若遇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变相压榨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所有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因违法用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