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拒绝 "每月出差半个月" 就被开除?法院:公司违法,赔6.4万!

【案情回放】

2023年11月20日,郑某入职某公司,任高级软件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月工资13,000元。因长期高强度加班,郑某2024年出现肝肾功能异常,2025年1月起需持续就医复查、服药治疗,已向部门负责人告知身体状况并获得同意调整工作强度。

2025年8月4日,公司APP测试组组长汤某向郑某等人发送邮件,称"整个团队正驻扎某地集中进行……希望红某和才某每个月出半个月的长差来参与项目攻坚"。郑某当日回复"本人身体及家庭原因,不能出长差"。次日,公司再次邮件要求其"3天内到某地与APP团队报道",并要求其提供"第三方纸质证明"说明不能出差的原因,郑某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并指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上海。

同日,公司向郑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级主管的合理安排或工作分配",属于《员工守则》第1.6.2款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郑某最后工作至2025年8月5日,工资已结清。

郑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992.12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出差通常是工作需要,员工一般应当服从;但出差安排必须合理,对于不合理的出差安排,员工并非必须无条件服从,可以拒绝。

本案中,公司最初的邮件明确表述为"每个月出半个月的长差",清楚表明系长期出差,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出差期限;后续邮件中,公司亦未就出差的时限作出明确。郑某理解为此次出差需长期、每月出差半个月,并基于自身身体及家庭原因拒绝,并无不当。公司未与郑某进行充分沟通,即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级主管的合理安排或工作分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应依照法律规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992.12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汉济律师提醒】

       员工并非对所有出差安排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判断出差是否“合理”,需综合考量频次、时长、是否严重背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否与员工身体状况相冲突等因素。本案中,公司“每月出差半个月”且期限不明,已构成对员工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员工基于健康因素拒绝属于正当行使权利。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员工可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说明拒绝的合理理由(如身体原因、家庭特殊情况等),并保留好医疗证明等辅助证据;明确引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指出安排的变更性;切勿主动辞职,等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后再依法维权,以便在仲裁或诉讼中争取违法解除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