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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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郑某与刘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24年4月,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滨江某某小区17号楼1306室)“归双方所有,一人一半,作价变卖,所卖房款由男女双方共同各半分割”。
离婚后,因房屋无法顺利变卖,二人仍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矛盾不断激化。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由其向刘某支付一半的房屋折价款14万元(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28万元)。刘某同意房屋一人一半、折价28万元,但主张其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涉及的个人婚前财产及失地农民补偿款等共计24万余元应归其个人所有,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协议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双方所有、一人一半,且家庭成员亦出具声明确认该房屋归属,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共同居住的基础已经丧失,且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房屋不宜实物分割,综合考虑双方实际履行能力和公平原则,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郑某所有,由郑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4万元。
对于刘某主张的个人婚前财产及失地农民补偿款等问题,法院认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郑某主张的物业费、电费等,亦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汉济律师提醒】
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被拆迁房屋的原始权属以及拆迁补偿政策。如果被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基于该房屋产生的拆迁安置权益(如面积置换、补偿款等)通常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拆迁补偿中包含了按家庭人口(包括配偶)计算的安置面积或补偿款,那么安置房中就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在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一人一半”,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据此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协议分割,是正确的处理方式。若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情形,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应区分婚前财产转化与婚后共同贡献——如安置房的取得主要基于一方婚前房屋的产权面积,则该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安置面积中包含按人头计算的优惠购房指标或补偿,则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此外,失地农民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通常归个人所有,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若涉及拆迁安置房分割,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的归属及折价方式,避免离婚后因权属不清产生新的纠纷。如无法协商一致,应及时通过诉讼解决,同时注意收集拆迁补偿协议、安置房权属证明、家庭成员声明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