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只要动手印就是犯罪!大学生伪造货币344张获刑3年!

【案情回放】

被告人朱某系一名00后”在校大学生。20232月,朱某通过境外网站下载“纸飞机”软件,搜索并联系到出售假币技术的张某(另案处理)。随后,朱某以628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了水印丝印版、防伪纸及10元、20元、50元人民币图片模板等工具,并自行购买了打印机、刮胶刀等设备,向张某学习制作假币技术。张某还委托田某(另案处理)制作了220元人民币水印图案丝印版,直接邮寄给朱某。

朱某收到材料后,在其家中开始制造假币。20231013日,曲周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伪造的10元人民币45张、20元人民币92张、50元人民币207张,共计344张,总面额12640元。经银行鉴定,这些货币均为假币,存在无人像水印、安全线无磁性、紫外光下无荧光面额数字等特征。

案发后,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伪造货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朱某适合接受社区矫正。因此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汉济律师提醒】

伪造货币是严重犯罪行为,无论动机如何,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即使是“未遂”或“尚未流通”,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