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53-5618
投诉:1580155812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E1座802室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阚某在与王某1(另案处理)交往期间,两人合谋,多次虚构“请律师”“跑关系”“孩子转学”“民警刑讯逼供需要赔偿”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的信任。陈某1是一位年事已高的老人,因担心儿媳妇王某1涉及的刑事案件,轻信了阚某编造的“律师”身份,多次通过他人微信向阚某转账,累计金额达291550元。
阚某在与陈某1联系时,利用变声软件模拟女声,伪装成女性“律师”的身份,不断以“打点关系”“疏通检察院、法院”“缴纳保证金”等理由索要钱款。王某1则作为“内应”,向陈某1确认阚某的身份,并配合虚构各种事由。所骗款项被二人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案发后,同案犯王某1在侦查期间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2023年2月,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对于阚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后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同案犯王某1的供述、多名证人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阚某与王某1共谋,由阚某冒充律师身份,使用变声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各种虚假理由骗取钱款的事实。阚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虑被告人阚某多次诈骗他人,可从重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阚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汉济律师提醒】
法律面前没有捷径,任何试图通过“关系”解决问题的幻想,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突破口。遇到法律事务,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切勿轻信陌生人的“承诺”,更不要轻易向不明身份的人转账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