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男子偷亲戚家700元,构成入户盗窃,获刑8个月!

【案情回放】

2025226日下午,高某为盗窃财物,提前进入其亲姨的婆婆杨某某家中,躲藏在院内的厕所里。待杨某某出门后,高某进入卧室,从床铺被褥下翻出700元现金后离开。

杨某某的孙子通过家中监控发现异常后通知了杨某某。杨某某回家发现卧室被翻动,声称丢失了6032元(后又称7030元),随即报警。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只偷了700元,并主动将700元退还给杨某某。杨某某认为金额不符拒绝接收,将钱扔在地上。

经查,高某此前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盗窃金额,法院指出,被害人杨某某主张被盗703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在案证据,认定盗窃金额为700元。高某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虽被害人拒绝接收,仍应认定其已履行退赃义务。

鉴于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普通盗窃行为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但“入户盗窃”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无论偷到多少钱,哪怕分文未得,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高某仅窃得700元,远低于普通盗窃的入罪门槛,但因“入户”情节,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无论是陌生人还是亲戚家,无论是大额还是小额,入户盗窃就是犯罪。与其事后后悔、退赃退赔,不如管住自己,不触碰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