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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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谢某原系某知名直播带货公司的招商专员,负责为直播间筛选和引进商家产品。2021年至2024年期间,前同事曲某从该公司离职后从事直播带货中介业务,为了促成其代理的商家产品能在谢某所在公司的直播间上架销售,多次请托谢某利用招商选品的职务便利提供帮助。
谢某接受请托后,积极推动曲某指定的商家产品通过选品审核并进入直播间售卖。作为回报,谢某先后收受曲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7.5万余元,以及香奈儿、路易威登品牌包各一个(购入价共计7.12万元)。
2025年3月13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及审理期间,谢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汉济律师提醒】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不限于传统企业从业人员,直播公司招商、选品等岗位人员,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利用岗位选品职权收受供应商好处费,系典型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受贿数额满6万元即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即便由原任职同事居间联络、代为请托,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应以共同受贿论处。在此警示行业从业者严守职业操守与法律底线,不得借行业潜规则、人情往来为由触碰法律红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