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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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0年3月至2024年7月,封某担任某某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预算评审、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8万元。具体包括:为某电气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甲在项目预算评审核减、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43万元;为某公司在土地征占补偿款拨付后表示感谢,收受5万元;为某环保公司在垃圾运营服务费拨付后表示感谢,收受10万元;为某勘测规划设计院在勘查设计费拨付后表示感谢,收受10万元;为某工程公司在道路改扩建工程款拨付后表示感谢,收受10万元。
2025年8月15日,封某主动向某某县纪委监委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封某妻子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7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综合封某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退赃情况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封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违法所得78万元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手中的审批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于为人民服务,绝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任何以“感谢费”“好处费”名义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