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铁路员工虚构餐车投资项目诈骗256万余元,获刑12年9个月!

【案情回放】

20248月至20254月,任职列车员的汪某,依托自身铁路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获取他人信任后,向樊某、单某二人编造虚假投资项目。其谎称可共同承包多趟普速列车餐售、特产经营业务,同时虚构枝桠材投资项目,承诺参与者可获得高额回报,并以项目需要缴纳押金为借口,诱导两名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转账投资。

为彻底打消被害人疑虑、持续骗取更多资金,汪某采用了经典的“返利骗局”,在作案期间定期向樊某发放虚假利润,累计返利金额达131万余元,让被害人误以为项目真实盈利,持续投入资金。当被害人索要正规押金票据时,汪某百般搪塞,谎称票据由单位统一保管,仅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敷衍。骗局败露前夕,因无力继续支付高额返利,汪某直接更换手机号潜逃。

经司法机关核查,两名被害人累计向汪某转账投资3872603元,扣除已收到的返利后,实际经济损失高达2561634.07元。而汪某骗取的全部赃款,并未用于所谓的投资项目,而是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挥霍。20259月,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目的,虚构真实不存在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庭审中,汪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案发后始终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退赔,未弥补被害人损失,法院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依法从严把握。

针对关于诈骗数额,法院认为诈骗犯罪总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全部资金3872603元为准,嫌疑人发放的返利属于维系诈骗骗局的犯罪成本,不得抵扣犯罪总额,但该部分返利可在核算被害人实际损失时予以扣除。

关于丁某是否构成共犯。法院认为涉案人员丁某虽为汪某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明知资金来源于诈骗犯罪,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依法不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法院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实际损失2561634.0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投资理财无捷径,稳赚不赔的投资皆是陷阱。面对各类投资项目,务必坚守 “先核实、后投资” 的原则,坚决摒弃侥幸心理,不迷信内部渠道、熟人推荐。一旦遭遇投资诈骗,需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沟通录音等全部证据,立即报警求助,最大程度挽回自身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