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讨债不成掏刀伤人,一下捅向劝架人,男子获刑三年三个月!

【案情回放】

2023121日,钱某因还款事宜与他人发生矛盾,双方激烈争吵后相约到村头变压器附近当面交涉。当晚21时许,钱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达约定地点,看到对方以及赵某等多名随行人员已经到场。

碰面后,钱某当即向对方索要欠款,双方的争执再度升级,矛盾不断激化。冲突过程中,在场人员李某首先用钢尺击打钱某腰部三下,彻底引爆了冲突。情绪失控的钱某随即掏出提前准备好的宰羊刀,持刀捅刺和他产生欠款纠纷的对方,对方慌忙躲闪,摔倒在地后立刻大声呼救。

危急关头,在场的赵某出于好意,从钱某身后上前阻拦,试图控制钱某的行为,防止冲突进一步升级。不料钱某为了挣脱赵某的控制,反手持刀捅刺,直接刺中赵某腹部。经司法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钱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配合警方调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钱某存在前科劣迹,法治意识淡薄,此次再次实施暴力伤人行为,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同时钱某经警方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汉济律师提醒】

遇到债务、邻里等纠纷时,务必保持冷静,优先选择报警、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携带刀具“赴约”或参与冲突。在冲突现场,劝架者也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因制止过当或误伤自身而卷入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