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男子借“虚拟直播带货”发展下线50余人,获刑八个月!

【案情回放】

20247月,冯某接触并加入无真实直播、商品及交易物流的“某某某”虚拟AI直播带货平台。该平台以扫码注册、缴纳4000元费用购买虚拟设备为入会条件,设置多层级会员体系,以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核心依据,通过多种奖励模式诱导他人参与,属于传销运作模式。冯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当地积极发展下线人员,通过建立多个网络社群、联合平台人员宣讲盈利规则、发放福利造势,还组织下线举办线下宣传答谢会,社群被封禁后,仍通过钉钉建群、召开线上会议持续宣传,诱导他人投资入伙、追加投资。经查,冯某在传销平台等级达V7,发展传销层级三级以上、参与人数超五十人,系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涉案平台于20251月关停。

202617日,冯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冯某自认罪行,以具有自首情节为由,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虚拟AI直播带货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取入会资格,搭建多层级传销体系,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引诱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并骗取财物,其组织、领导的传销参与人员超五十人、层级达三级以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汉济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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